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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全区物流仓储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08-06-30 14:16:27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管委办

 

甬保税政〔2008〕72号  

各相关部门,各仓储企业:

  为加强物流仓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杜绝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和治安事件的发生,保障企业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全区物流仓储企业平安、健康、快速发展,现就加强全区物流仓储企业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抓好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及有关各项制度的完善工作

  切实落实物流仓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在管委会与重点物流仓储企业签订一级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基础上,物流局要与全区其它物流仓储企业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全区物流仓储企业要与其装卸公司、运输公司等有关业务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物流仓储企业要制订完善企业内部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岗位和人员。

  认真开展创建治安安全单位活动,切实落实创建治安安全合格单位责任。根据创安活动的要求,明确企业内部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增强企业自我防范意识和职工的法制观念,不断完善各项安全保卫制度,进一步落实技防人防措施,全面提高企业治安管理水平。

  完善物流仓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物流仓储企业要建立综合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考核奖惩制度、安全值班制度、职业卫生制度、仓库消防管理制度、仓库堆场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制度、事故处理和分析管理制度、危险性较大岗位和设备场所的安全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并落实专人负责台帐管理,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管理。

  二、加强物流仓储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管理工作

  物流仓储企业的装卸机械操作工、电焊切割修箱工等属于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通过统一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并接受两年一次的年审培训考试以及企业内部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培训。人工装卸劳务作业也属危险性较大的工种,有装卸劳务作业的企业必须对新上岗的装卸工人进行内部上岗培训,并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区外劳务装卸队承接区内劳务,如无教育培训条件或未作教育培训的,应由其主要劳务发包的物流仓储企业承担有关教育培训工作;装卸队劳务工由此发生作业事故的,物流仓储企业承担连带管理责任。

  经常性自我教育培训是企业内部安全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对象是全体员工(重点为一线员工)。教育培训可采用影像片、由业务素质较好的安管员或一线工人授课等形式,内容应侧重员工自我安全保护技术类、事故教育类、遵守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教育类。

  物流仓储企业负责人和专、兼职安全管理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经由有关中介机构组织并经安全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各类安全管理培训班。

  三、加强物流仓储企业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物流仓储企业在堆场内部道路、库区作业场以及一定危险性的固定设备设施和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标线(包括道路标线和货堆标线)、安全标志(包括危险警告、限制和指令)以及秩序规范类标牌,以保障作业现场的安全。

  物流仓储企业必须严格按照《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以及有关部门出台的相关规定、行业标准、企业操作规程,规范各类移动式起重机械的作业,确保机械安全性能、限速规定、吊具视线规定、交叉作业规范、外来车辆及闲杂人员错开管制等要求。大吨位吊装或人员交杂的起重吊装作业,应当有指挥人员指挥作业。

  复杂作业现场要明确并落实多单位的交叉管理分工协议、业主单位与装卸劳务承接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分工。

  修箱区内各气体瓶的摆放,应当避免曝晒和发热,并与电焊作业点保持安全距离。焊点与其他可燃材料物品之间也应严格保持安全距离。

  堆场和仓库内装卸场地应保证装卸人员、装卸机械和车辆有足够的活动范围和必要的安全距离,其主通道宽度(包括作业车辆经过通道)不得小于3.5米(宽7米以上应设路中标线),物料堆垛间距不得小于1米。物料应按其品种、特性和安全要求分类堆放,成箱、成捆等规则形状的物料,应码成稳固的堆垛。其高度,机械装卸时不得高于5米,人工作业时不得高于2米;散装物料应根据其特性确定堆放高度以保证安全生产。装卸场地或堆场还应保证地面平整。集装箱堆场企业要确保集装箱堆场箱群堆放稳固。一般情况下,空箱群堆放限高7箱,重箱群堆放限高3箱。

  四、加强普通物流仓储企业和棉花仓储企业的消防安全工作

  物流仓储企业必须严格按照《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要求做好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仓库消防设施完好、电器线路更新、火源管制、物品堆垛“五距”规范,车辆进入甲乙丙物品仓库时已采取防火花及防静电措施。

  新建、改建、扩建仓库(包括装修分隔原有仓库),设计方案必须报消防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竣工后须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设立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必须事先报物流局和安监局,按法定程序完成审批后,方可施工、竣工验收和投入使用。未经批准的物流仓储公司仓库严禁储存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

  从事棉花仓储业务的企业,必须符合《宁波保税区棉花仓储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的要求,切实加强对棉花仓库的监管,尤其是棉花入库后3个月内的监管。棉花仓库必须配备温(湿)度计,定时检查、记录库内温(湿)度,在高温、高湿季节,须采取降温、散湿措施,保证库内温(湿)度和棉花含水率不超过规定标准。进入棉花库区的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进入库房的电瓶车、叉车必须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建立24小时防火巡查制度,并填写巡查记录等。

  五、加强台风等自然灾害预防工作

  物流仓储企业应做好防台防汛准备工作,按防台防汛要求安排办公楼、仓库内物品存放及堆场内集装箱的堆放与绑固工作,做好防台防汛器具、物资的准备工作。接到防台防汛通知后,各物流仓储公司应立即成立防台防风指挥机构,明确防台防汛人员和工作职责分工。

  集装箱堆场企业应随时关注气象预报,遇大风等恶劣天气,须及时按气象风力等级预警和事先制定的应急预案,采取降低箱群高度和绑靠加固等措施,切实预防灾害天气引发人员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事故。

  六、加强物流仓储企业的事故预防与管理

  物流仓储企业应根据行业特点制订并完善火灾应急、人员作业伤亡应急、交通车辆伤害应急等预案,并组织开展经常性演练。同时,应加强对自有和外来机动车辆的管理,严禁在区域内道路上乱停乱放车辆,在货物进出区的高峰期间,应主动配合公安交警等部门,合理安排车辆,组织力量强化交通疏导,使车辆进出有序,避免对区内其他企业生产作业产生不利影响。

  物流仓储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人员死亡或2人以上重伤)或造成300万人民币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由安监局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物流仓储企业发生火灾、场内道路交通(车辆伤害)事故,由公安部门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物流仓储企业发生的其他事故,根据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以及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物流仓储企业事故发生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安监局、公安部门、物流局等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事故报告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四)事故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七、鼓励物流仓储企业探索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新措施

  鼓励物流仓储企业开展OHS18000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化管理认证工作,对于通过OHS18000认证的企业,管委会给予奖励10000元人民币;鼓励新建物流仓储企业加入区物流仓储协会,鼓励协会在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积极开展工作,加强行业各项规范(包括安全自律规范)的制订落实,并加大安全技防推广力度,重点推广集装箱作业联系自动终端系统;鼓励物流仓储企业参加全区一线职工安全兼职监督员体系,积极探索广大员工参与群众监管安全生产的新机制,多层次提升行业安全监管质量和效率水平;鼓励物流仓储企业与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合作,建立风险管理制度,积极有效地控制和防范风险。

   

 二OO八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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